世界贸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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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 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它的前身是1947年订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世贸组织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起,并称为当今世界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目前,世贸组织的贸易量已占世界贸易的95%以上。现任总干事是欧盟前贸易委员帕斯卡尔•拉米 (法国人),2005年9月任职。2009年4月获连任。 1995年7月11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会议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并于2001年11月加入该组织。:世贸组织成员分四类: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转轨经济体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截至2008年7月,世贸组织共有成员153个。2009年12月1日,随着《里斯本条约》生效,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开始使用“欧洲联盟(欧盟)”这个名称来取代先前一直使用的“欧洲共同体(欧共体)”。作为独立关税区,欧盟自1995年1月1日开始就是世贸组织成员,欧盟的27个成员国作为个体也都是世贸组织成员,等于它们在世贸组织中共占28个席位。2008年5月16日,乌克兰正式加入世贸组织 成为第152个成员。

宗旨

  1. 在提高生活水平和保证充分就业的前提下,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全球资源的最佳配置
  2. 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的份额与其经济需要相称
  3. 保护和维护环境

目标

   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范围除传统的和乌拉圭回合确定的货物贸易外,还包括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外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原则

互惠原则

尽管在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中没有十分明确地规定“互惠贸易原则”,但在实践中,只有平等互惠互利的减让安排才可能在成员间达成协议。 体现的形式:

  • 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市场的机会,即所谓“投之以桃”、“报之以李”。
  • 当一国或地区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时,由于新成员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过去已达成的开放市场的优惠待遇,老成员就会一致地要求新成员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现行协定、协议的规定缴纳“入门费”——开放申请方商品或服务市场。
  • 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历史充分说明,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带来的利益要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利益。因为一国单方面自主决定进行关税、非关税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及服务市场开放时,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其他贸易伙伴对这种自由化改革的反应,如果反应是良好的,即对等地也给予减让,则获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则较小。相反,在世贸组织体制下,由于一成员的贸易自由化是在获得现有成员开放市场承诺范围内进行的,自然这种贸易自由化改革带来的实际利益有世贸组织机制作保障,而不像单边或双边贸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确定。因此,多边贸易自由化要优于单边贸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的大国。
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它体现在世贸组织的主要协定、协议中。根据该原则,世贸组织成员需公布有效实施的、现行的贸易政策法规有:

  • 海关法规。即海关对产品的分类、估价方法的规则,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税率和其他费用;
  • 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 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的国内税、法规和规章;
  •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 有关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汇管理和对外汇管理的一般法规和规章
  • 利用外资的立法及规章制度
  • 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
  • 有关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区、经济特区的法规和规章
  • 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和规章
  • 有关仲裁的裁决规定
  • 成员国政府及其机构所签订的有关影响贸易政策的现行双边或多边协定、协议
  • 其他有关影响贸易行为的国内立法或行政规章。

透明度原则规定各成员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上述的有关法规、条例、判决和决定。统一性要求在成员领土范围内管理贸易的有关法规不应有差别待遇,即中央政府统一颁布有关政策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上述事项的法规不应与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触。但是,中央政府授权的特别行政区、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员对法规的实施履行非歧视原则。

透明度原则还规定,鉴于对海关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的必要,要求各成员应保留或尽快建立司法的或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和程序。这类法庭或程序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之外。除进口商在所规定允许的上诉期内可向上级法庭或机构申诉外,其裁决一律由这些机构加以执行。

透明度原则对公平贸易和竞争的实现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基本原则

  1. 非歧视贸易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
  2. 可预见的和不断扩大的市场准入程度,主要是对关税的规定
  3. 促进公平竞争,致力于建立开放、公平、无扭曲竞争的“自由贸易”环境和规则
  4. 鼓励发展与经济改革

基本职能

  1. 管理和执行共同构成世贸组织的多边及诸边贸易协定
  2. 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讲坛
  3. 寻求解决贸易争端
  4. 监督各成员贸易政策,并与其它同制订全球经济政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合作
   世贸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管辖的范围除传统的和乌拉圭回合确定的货物贸易外,还包括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外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世贸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第143个成员。图为2001年11月11日,中国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签字仪式上举杯庆贺。 

  部长级会议是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一般两年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涉及世贸组织职能的所有重要问题,并采取行动。部长级会议的主要职能是:任命世贸组织总干事并制定有关规则;确定总干事的权力、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职责及任职条件;对世贸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做出解释;豁免某成员对世贸组织协定和其它多边贸易协定所承担的义务;审议其成员对世贸组织协定或多边贸易协定提出修改的动议;决定是否接纳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或地区为世贸组织成员;决定世贸组织协定及多边贸易协定生效的日期等。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世贸组织日常会议和工作。世贸组织成员资格有创始成员和新加入成员之分,创始成员必须是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新成员必须由其决策机构——部长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方可加入。

  1997年10月9日,世贸组织启用新的标识。该标识由六道向上弯曲的弧线组成,上三道和下三道分别为红、蓝、绿三种颜色。标识意味着充满活力的世贸组织在持久和有序地扩大世界贸易方面将发挥关键作用。六道弧线组成的球形表示世贸组织是不同成员组成的国际机构。标识久看有动感,象征世贸组织充满活力。标识的设计者是新加坡的杨淑女士,她的设计采用了中国传统书法的笔势,六道弧线带有毛笔书法起笔和收笔的韵味。

   2003年8月39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一致通过了关于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后文件。根据这份文件的规定,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及其它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可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内部通过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产、使用和销售有关治疗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疾病的专利药品。这不仅将大大降低相关专利药品的市场价格,而且将有利于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缓解公共健康危机,确保生命健康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同年12月13日至18日,世贸组织第六次部长级会议在中国香港举行,会议通过了《部长宣言》,规定发达成员和部分发展中成员2008年前向最不发达国家所有产品提供免关税、免配额的市场准入;发达成员2006年取消棉花的出口补贴,2013年年底前取消所有形式农产品出口补贴。


决策机制

  虽然大多数国际组织依照一个成员国一票或加权投票的方法来做出决定,但世贸组织的很多决定是通过达成共识的方法来做出的。投票只是在不得已或某些特殊情况下使用。批评指这种方法使得世贸组织中第一世界国家的权力更大,较强大的第一世界国家可以否决任何他们反对的提议,而又防止其他成员国对一些他们支持的提议提出反对。共识机制的优势在于能够令贸易法律很快获得执行,采用其他任何机制都会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做出某项决定。但同时那些在讨论中拥有更多畴码的成员国会占得优势,而且决定一旦作出便很难更改。

  与其他国际组织不同,世界贸易组织有很大的权限来执行其所做出的决定。通过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世贸可以授权对不遵守贸易协议的成员国施行贸易制裁。

发展历史

  • 1990年12月:关税暨贸易总协定|关贸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布鲁塞尔部长会议责成关贸总协定体制职能小组负责"多边贸易组织协定"的谈判。
  • 1993年11月:乌拉圭回合结束前,原则上形成了“多边贸易组织协定”。在美国的提议下,“多边贸易组织”易名为“世界贸易组织”。
  • 1994年4月15日:乌拉圭回合各项议题的协议在部长级会议上均获通过,由104个国家代表签署。
  •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与关贸总协定共存一年至1995年12月31日。
  • 1995年5月1日:雷纳托•鲁杰罗成为首任总干事,任期4年。
  • 1996年2月22日:贝宁正式成为成员[1]。
  • 1996年10月19日:乍德正式成为成员[1]。
  • 1996年12月9日至12月13日,世界贸易组织第一次部长级会议在新加坡举行。
  • 1996年1月29日:蒙古国正式成为成员[1]。
  • 1997年1月1日:刚果民主共和国正式成为成员[1]。
  • 1997年3月27日:刚果共和国正式成为成员[1]。
  • 1998年5月18日至5月20日,世界贸易组织第二次部长级会议在瑞士日内瓦举行。
  • 1999年2月10日:拉脱维亚正式成为成员[1]。
  • 1999年9月1日:迈克尔•肯尼思•穆尔成为总干事;这次总干事人选意见分歧严重,最终决定由迈克尔•肯尼思•穆尔和素帕猜•帕尼帕迪各担任半任的总干事职务,每人任期3年。
  • 1999年11月13日:爱沙尼亚正式成为成员[1]。
  • 1999年11月30日:在美国西雅图召开世界贸易组织第三次部长级会议,会议外遭到大批反全球化人士示威抗议,而会议本身也没有达成任何共识。
  • 2000年4月11日:约旦正式成为成员[1]。
  • 2000年6月14日:格鲁吉亚正式成为成员[1]。
  • 2000年9月8日:阿尔巴尼亚正式成为成员[1]。
  • 2000年11月9日:阿曼正式成为成员[1]。
  • 2000年11月30日:克罗地亚正式成为成员[1]。
  • 2001年5月31日:立陶宛正式成为成员[1]。
  • 2001年7月26日:摩尔多瓦正式成为成员[1]。
  • 2001年11月9日至11月13日:在卡塔尔多哈举行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发表《多哈宣言》,并成功启动多哈回合贸易谈判。
  • 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过15年的谈判正式加入,这是关贸总协定/世贸历史上谈判时间最长的一次。 香港和澳门则在1995年1月1日世贸正式成立时加入,两地分别主权移交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后,其在世贸的名称也换为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
  • 2002年1月1日: 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简称为“台湾”)正式加入。由于政治的干扰,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后才获准加入。
  • 2002年9月1日:素帕猜•帕尼帕迪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
  • 2003年2月5日:亚美尼亚正式成为成员[1]。
  • 2003年9月10日至9月14日:在墨西哥坎昆举行世界贸易组织第五次部长级会议。在这次会议上,由印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西领导的22个南方集团(发展中国家)反对北方集团(发达国家)所提出的 “新加坡议题”协议:投资保护、市场竞争政策、政府体制透明化等。南方集团还要求欧盟与美国放弃农业补贴,但同样未果。这次会议未能实现任何进展。
  • 2004年4月23日:尼泊尔正式成为成员[1]。
  • 2004年10月13日:柬埔寨正式成为成员[1]。
  • 2005年11月11日:接纳沙特阿拉伯为成员[1]。
  • 2005年12月13日至12月18日:第六次世贸部长级会议于香港|中国香港举行。
  • 2007年1月11日:越南成为第150个正式成员。 [1][2]。

法律框架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共有十六条,规定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地位、范围、职能、机构、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创始成员方和新成员方的加入,特殊成员之间的互不适用,协议的接受、生效、修改、退出等,同时该协议对世界贸易组织的预算与接受捐款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此外,该协议还对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活动规则的各个方面作出了规定,该协议是对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进行约束的法律依据。 

附件一

《货物贸易多边协定》

  •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 农产品协议。
  •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 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
  • 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
  • 装运前检疫协议。
  • 原产地规则协议。
  •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 保障措施协议。

这些内容涉及关税与非关税各个方面,是货物贸易领域的重要多边规则。

《服务贸易总协定》

   在该协定中世界贸易组织第一次将国际服务贸易纳入多边贸易体制调整的范围。纵观整个1990年代,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异军突起,其贸易额约占全球贸易额的四分之一,年平均增长率每年都超过货物贸易,因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将其纳入新议题,并最后达成《服务贸易总协议》。因此,《服务贸易总协议》是经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历史上第一部管理全球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从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 过境交付。即指从一参加方境内向任何其他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
  • 境外消费,即指在一参加方境内想任何其他参加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 商业存在,即指一参加方在其他任何参加方境内通过提供服务的实体的介入而提服务。
  • 自然人流动,即指一参加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特别是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扩展到了相当广泛的领域,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识、工业设计、专利和集成电路外观设计以及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是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及其四十多年争端解决的实践发展而来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鼓励成员方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的决策原则,容许交叉报复。《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一条,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管理范围作出了详细规定。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各成员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各项规定、协议(包括《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所提起的争端。对所有含有特别规则和程序的协议,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及有关附件等,在与一般规则发生冲突时,特别规则具有优先的效力。当某一争端的解决涉及多个协定或协议,且这些协定或协议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存在相互冲突时,则争端各当事方应在专家组成立后的20日内,就适用的规则及程序达成一致。如不能达成一致,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应与争端各方进行协商,在任一争端当事方提出请求后10日内,决定应该遵循的规则及程序。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在协商时应遵循“尽可能采用特别规则和程序”的指导原则。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裁决的执行及监督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如有争端,应先行磋商,在一方提出要求后30 天内,必须开始磋商。如60天内未获解决,一方可申请成立专家小组,争端解决机构在接到申请后的第二次会议上必须作出决定,即同意或不同意成立专家小组。只有争端解决机构全体反对,专家小组才不能成立。除基本程序外,在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也可采用仲裁、斡旋、调解和调停等方式解决争端。 

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集体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定期进行全面审议。实施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目的,是促使成员方提高贸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履行所作出的承诺,更好的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从而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平稳运行。贸易政策审议对象主要是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的全部贸易政策和措施,审议范围从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还要求对世界贸易环境的发展变化情况进行年度评议。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为世界贸易组织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以及评估国际贸易环境的发展变化提供了场所和机会,有助于增加多边贸易体制的透明度。第二,接受审议的成员对其贸易及相关政策进行解释和说明,有助于增进成员方的相互了解,减少或避免贸易争端。第三,各成员参与审议和评估,可以为接受审议的成员在贸易政策制定和改进方面提供一些意见或建议,有助于督促其履行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义务。 

附件四诸边协议

   诸边贸易协议一般情况下,全体世贸组织成员都签署所有世贸组织框架下的协议,但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束之后,有四个国家原来在东京回合中所达成的协议,签署的国家很少,这些协议因此被称为诸边协议。诸边协议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已于1997年12月31日终止)。附件四属于诸边贸易协定,仅对签署方有约束力,成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


参考文献

  1. MBA智库百科[1]
  2.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与观察员[2]
  3. 新华网[3]